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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给出指导意见

日期:2022-03-14 12:46:45

分类:新闻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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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给出了指导意见,强调要为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以下为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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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整、准确、 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 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校企合作,双元育人"为核心,提升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人才市场需求的适应性,盘活教育资源,提高 育人质量;发动社会力量,增加办学投入;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发展 机制;创新管理体制、治理机制、招生制度、用人制度和技术技 能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支持企业与公办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 合作,推进校企协同育人,为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提供技术 技能人才支撑。

(二) 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发展。进一步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职业教育正确办学方向。将 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培训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美劳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激发活力,协同发展。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构建产权结构多元化、治理方式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机制, 推进面向市场开放办学。校企协同育人,实现共建、共管、 共育、共享、共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混合所 有制办学人才培养的社会效应较大化。

——资源整合,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利 用好政府、企业、学校等方面的资源,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的前提下,实现校企两个主体在资本(资产) 、管理、师资、课 程、文化等方面融合发展,实现校企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包容保障,极速发展。按照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精神, 建立容错、试错和改错的机制,鼓励支持各地、各校大胆探索,  先行先试。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和合理退出机制,明确利润分配办 法,保障投资人权益。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进行内涵式评价,  正确引导混合所有制办学极速发展。

二、举办要求


(一) 办学主体。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可共同成为职业 教育的办学主体,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不同社会属性的 生产资料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形成资源集 聚效应。鼓励政府、职业院校与区域、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合作举办。  

(二) 举办方式。多种办学主体可合作举办职业院校、二级 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也可合作举 办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一般不可登记为 法人机构;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可依法登 记为法人机构,也可不登记为法人机构。

(三) 分类登记。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设立法人机构的, 举办者依法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登记为营利 性的,举办者依法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分配。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符合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 人;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民政   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举办者不 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 合作协议。各举办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明确办学机构、项目名称、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资 源投入,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 资源投入。本着互补共赢原则,发挥不同主体的办学 优势。各地政府以国有资源参与,吸引实体企业投入,联合举办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也可对现有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 改革。公办职业院校可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利用实训 设施、非财政资金、师资、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资源依法开展 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但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属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合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办学机构投入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评估审批。鼓励支持实体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以资金, 先进的生产服务设施及场所、技术体系、经营体系,能工巧匠以 及其他产业资源参与合作办学。

 (六) 清产核资。各投资方的股权比例由参与办学的各方按 照章程进行确定,投入的资产,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 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其中公办职业 院校以国有资产投资的,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资产评估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结果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作为出资依据。

(七) 设立程序。新设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和现有职业院 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均需按照院校设置程序审批。设立混 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 和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管理权限 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八) 退出机制。举办者终止营利性办学,应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和协议进行清算,按程序报原 批准机关批准、备案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举办者终止非营利性 办学,应依据《章程》和协议进行清算,依法清偿,剩余财产继 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学管理


非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院校的,按《民办教育促进 法》及有关规定管理,以产权为基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整体混合办学的,仍按公办院校管理, 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等办学机 构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 治理结构。制定办学章程,各举办方根据办学章程履 行办学职责,参与办学活动。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 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借 鉴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模式,按照"公办高校、混合体制、民营机 制"办学思路和"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院长负责"治理结构, 由合作企业和学校共同组建董事会,董事会对学院的管理和发展 进行决策,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由合作双方交叉选派。

(二) 用人管理。办学试点的院长、副院长等主要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依照章程提名、任命;中层干部由院长提名报董事会批 准。学校派往办学试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可明确组织干部级 别。建立校企双专业负责人制,明确双专业负责人职责,校企共 同建立健全双专业负责人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激励制度, 形成“互聘共用、专兼结合"的管理机制。学校选派的教师和管 理人员,在学校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 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三)薪酬管理。自主确定薪酬发放管理办法,面向市场建 立灵活的薪酬分配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充分调动教职工和管理 队伍积极性。办学机构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可采用协议工资、项 目工资、年薪制等方式发放薪酬,学校派出干部和教师的薪酬发 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专业设置及招生。紧密对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 点发展产业需求,建立专业与产业对接机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 设置专业。二级学院招生计划由学校统筹本校年度招生计划合理 安排。

(五) 收费标准。按照办学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学费标 准。

(六) 财务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应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依法设立会计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在学校财务设立专门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参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管理。

四、支持政策


(二) 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 下,支持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知识产权、未来经营收入质押贷款等融资方式。

(三) 税收政策。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 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 税资格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依 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 土地政策。非营利性办学机构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 策,经批准可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机构以有偿使用方式供给土地。

(五) 产教融合政策。支持和鼓励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 业等社会力量建设"厂中校""校中厂”,依托办学机构、办学 项目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孵化平台及工程化基地、职工培训 中心,围绕生产服务一线需求开展校企协同创新。将参与混合所 有制办学情况,作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等项目遴选的重要参考。

(六) 督导与评估。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职业院校和企业, 要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实施方案。各地和有关举办单位要积 极组织、选择推荐一批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省 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的典型经验及时进行总结 推广,同时对各地职业院校试点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督 查结果列入职业院校绩效考核等有关考核中。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坚持鼓励创新,宽容试点院校和办学试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无 意过失或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极大限度调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技工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 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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